问:我卖了一套小产权房,由于不存在办理产权变更,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?答: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若不动产产权已发生转移,或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已实际取得不动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应按“销售不动产”征收营业税。如果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为自建房屋。
那么根据《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》(苏地税规[2010]7号)的规定,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,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,应在征收“销售不动产”营业税的同时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;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,只征收“销售不动产”营业税,不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。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,如果房屋是由本人自建的应在销售时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。
此外,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无证据证明对方已实际取得不动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对其取得相关价款及价外费用,应按照“服务业—租赁业”征收营业税。
问:我卖了一套小产权房,由于不存在办理产权变更,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?
答: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若不动产产权已发生转移,或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已实际取得不动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应按“销售不动产”征收营业税。如果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为自建房屋。
那么根据《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》(苏地税规[2010]7号)的规定,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,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,应在征收“销售不动产”营业税的同时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;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,只征收“销售不动产”营业税,不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。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,如果房屋是由本人自建的应在销售时征收“建筑业”营业税。
此外,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无证据证明对方已实际取得不动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对其取得相关价款及价外费用,应按照“服务业—租赁业”征收营业税。